检察院抗诉程序
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如何提出抗诉以及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案件如何移送的规定。根据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如果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抗诉。根据本款的规定,提出抗诉的程序主要是:1.以书面形式,即人民检察院应当制作抗诉书。上诉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抗诉则必须以书面形式,不能口头提出。2.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上诉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向原审人民法院递交抗诉书,不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抗诉。3.在向原审人民法院递交抗诉书的同时,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是为了便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第二审审判,支持抗诉。关于人民法院接到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如何移送,本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第二款是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的规定。“抗诉不当”,主要是指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没有错误,而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理由不正确、不充分,缺乏法律依据。根据本款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接到下级人民检察院抄送的抗诉书后,应当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以前,对抗诉的案件进行认真审查,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注意,本款规定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不只包括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也包括其他上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本款规定是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有关规定的具体体现。
一审程序中的检察机关在决定提出抗诉前是否可以事先请示上级检察机关,对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法律把抗诉权明确赋予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不是必经程序,下级检察机关不应依赖上级检察机关的表态来决定是否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