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的法律制度限于以财物为内容的给付之诉和以行为为对象的给付之诉的案件。前者有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扶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的和追索劳动报酬的。后者如在侵权诉讼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可诉请法院强制另一方当事人实施或停止某一行为。
先予执行的案件适用范围大于先予给付的案件适用范围。先予给付的案件适用范围仅限于以财物为内容的给付之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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