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可以享受哪些权益
案例介绍:老吴今年62岁,退休后被原单位返聘至今。2008年9月,老吴收到了单位的解聘通知,且单位没有给他任何经济补偿。老吴很气愤,将单位告到了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单位支付不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每月低于同岗位的员工的薪酬500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但老吴的全部请求都被驳回,老吴很郁闷:像他这样的被返聘退休人员到底如何去维权?
主持人:老吴的请求为什么得不到支持?
宋立颖:老吴的仲裁请求被驳回主要是因为老吴的主体身份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此可见,退休人员不再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退休后因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现行劳动法律不再把他们纳入劳动法范围内。
因此,老吴与原单位目前的返聘关系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老吴主张的一系列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请求履行的义务,因缺乏法律依据而被驳回。
主持人:目前,返聘人员在权益维护方面存在哪些问题?
宋立颖:实践中,不少返聘人员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常常到劳动仲裁部门寻求法律救济,但因他们特殊的身份,劳动仲裁部门通常不给予立案,有的即使立案受理了,结果也会如案例中老吴那样被驳回。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返聘人员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因双方关系通常被认定为劳务关系,故双方发生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除了法律程序选择遭遇的困境外,返聘人员通常还会遇到:如返聘人员与用工单位是否应签订协议以及如何签订协议?返聘人员在反聘期间受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返聘人员的工作时间、报酬支付、劳动保护、医疗待遇方面的问题如何约定等等。
有一个案例很典型:老王是一家国营企业的职工,从原单位退休后老王觉得自己身体还算可以,于是打算再干几年。2004年,通过熟人介绍,老王到一家私营企业做门卫工作,与公司未签订协议,口头约定每月工资是1000.00元。在2007年8月的一天早上老王到单位上班的时间,被一辆掉头的小货车碰伤,后公司因老王不能到岗上班,通知老王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老王则认为自己受伤应认定为公伤,且公司在自己治病时不能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想和公司理论一番,可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老王又犹豫再三最后决定放弃。
(webpage)
像老王这样的案例较普遍,大多数用人单位与返聘人员不签订用工协议,只是口头约定每月工资,产生争议在维权时没有任何依据。也有的用工单位与返聘人员签订协议没有区分返聘人员的特殊的身份,往往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的劳动合同在维权时很维能得到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认可。
主持人:现行法律法规有无针对返聘人员与单位之间的关系的一些具体规定?如发生同工不同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伤害事故由谁担责等问题,该如何解决?
宋立颖:按照《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十三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另外《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离退休人员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