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生效后如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案例介绍:王女士二年前与71岁的李某相识,并照顾他的饮食起居。去年8月15日,她与李某办理了结婚手续。今年3月,李某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恐自己去世后,继承人之间因财产继承发生纠纷,通过二名律师见证立下遗嘱,将自己的一套私有住房给王女士继承。
今年10月李某去世。前几天,王女士到房地产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工作人员要求王女士先去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只有经过公证后的遗嘱才能为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王女士到公证处,公证人员提出还要征求李某独生女儿的意见后才能办理公证。而李某的女儿却称只有王女士放弃继承权才同意配合办理公证手续。王女士不明白,有律师见证的遗嘱为什么不能办过户手续,如果李某的女儿坚持不到公证处配合公证当如何处理。
答:律师见证的遗嘱属于《继承法》规定的代书遗嘱范畴。《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代书遗嘱不属于公证遗嘱。《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第二条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公证遗嘱,房地产管理部门才给办理遗产过户手续。
另外,该条款还规定,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对遗嘱内容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房地产管理机关根据判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如果李某的女儿不配合遗嘱公证,王女士可以通过法院判决来确认遗嘱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