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的构成

2011年01月13日09:01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医疗纠纷的构成

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就医疗过程中对患者造成的不良后果、产生的原因以及如何处理等问题发生分歧,从而引发的纠纷。医疗纠纷是一个通俗的说法,卫生行政部门一般称为医疗争议,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采用了“医疗事故争议”这一说法。广义而言,凡患者或其家属对医院诊疗护理工作或治疗结果不满,或者由于医务人员诊疗护理工作出现失误,导致患者死亡、伤残、功能障碍等人身损害,或者出现诊疗延期或痛苦增多等情况,引发的医院或医务人员与患者或家属之间的纠纷,都属于医疗纠纷,或者医疗争议。

医疗纠纷的构成,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发生在医患之间。纠纷或者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只能是医院或医务人员与患者或其家属。所谓“医”,主要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机构不仅包括各级各类医院、乡镇卫生院、门诊部,还包括各类诊所、卫生院、医务所等。医务人员包括在上述医疗机构工作的负责诊疗护理工作的人员。所谓“患”,是指就诊和接受诊疗护理的各类患者。从广义上讲,还包括患者的家属以及在纠纷中代表患者利益的工作单位和承保医疗保险的保险公司等。如果双方当事人不是医患双方,如患者与卫生局或药店等非医疗机构或人员发生的纠纷,则不属于医疗纠纷。

二是纠纷的产生,是由于患者的生命权或健康权受到了侵害,即医疗纠纷的客体为患者的生命权或健康权。在实践中,表现为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医务人员的过错,给患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了危害;或者经诊疗护理,患者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不良后果,或者可能埋下了不良后果的隐患,并且患者认为这种不良后果的产生是由于医方的过失造成的。危害和不良后果的表现形式不同,严重的可导致患者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轻者可能延长了治疗时间,增加了患者痛苦和治疗费用等等。患者的病情千差万别,产生的危害和不良后果也有很大的差别,但是纠纷的产生源于患者的生命权或健康权。

第三,医患双方对产生的危害和不良后果及其产生的原因或者如何处理出现了分歧。医患双方对产生的危害和不良后果及其产生的原因或者如何处理,没有形成共识,或者达成一致。

不管属于什么情况,只要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就构成了医疗纠纷。一般来说,医疗事故在尚未经过法定程序认定之前,只能称为医疗纠纷或者医疗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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