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的误诊在法律上应怎样赔偿病人
一位年近40岁的女士突然发现脖子上出现一肿块。遂到某市医院就诊并对肿大的淋巴结进行活检,病理报告为“非典型增生”,因炎症引起。医生便据此给她抗炎治疗,肿块很快就消失了。两年后这位女士旧病复发了,到省级医院检查最后被确诊为“淋巴瘤”。听到这个消息,这位女士震惊了,她认为是第一家市级医院误诊了,才导致病情恶变,愤怒之下将医院告上法庭。后经两级鉴定,均不属于医疗事故,是疾病本身发展的结果,医院没有败诉。
而张先生的不幸命运则和上述女性不同。张先生患有肺心病,在一家医院接受治疗后,咳嗽、气喘等症状很快得到有效控制。但不想一次输液时出现输液反应,医生进行紧急处理后,患者血压一直偏低,三天后又出现休克、呼吸困难。经上级医生会诊,才发现病人有截瘫。经腰穿、CT等检查,诊断为脊髓病变致呼吸肌麻痹,虽积极抢救,但为时已晚,患者终因呼吸衰竭而死亡。家属状告医院误诊误治,经技术鉴定为一级医疗事故,判赔医院十余万元。
提起误诊,很多人认为是医生不负责任或技术水平低所致。而医生们对误诊常持敏感的回避态度,因为误诊意味着要负责任,尤其是当今医疗纠纷增多的情况下,误诊很容易和医疗事故联系起来,承担责任似乎在情理之中。然而,误诊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呢?答案是不尽然。 误诊现象在临床上较为普遍。据资料显示,包括国外现代化的大医院在内,误诊率在30%左右。而且误诊并不因诊断手段更新而减少,缘由是人体差异和疾病的复杂性。因为同一疾病在不同病人身上表现可千差万别。某些疾病早期有类似的表现,其各自特殊的症状或体征要病情发展到一定阶段才明晰起来。误诊现象是客观存在。就认识疾病而言,恐怕永远无法村绝。那么,医生误诊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才能比较客观。像文章开头的那位女士,病情是随时间发展的,显然不是误诊。而第二位张先生就不同了,是医生主观臆断,不认真检查使重要病遗漏造成误诊,无疑难逃法律的惩戒。除外,临床上还经常有诊断疾病时,由于客观资料不全,或症状不典型,医生经过积极会诊观察、尝试性治疗,仍无法准确认定疾病性质时,也不应承担责任。医疗规范有“三日确诊率”、“10日内未能明确诊断或治疗效果不佳应行病例讨论”之说,说明认识疾病需要一个过程。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构成事故才承担赔偿责任。而误诊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有两个关键要素:一、医生诊疗过程中是否有违法律、法规及诊疗常规的行为;二、是否造成对患者的人身损害。此外,《执业医师法》中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法律要求医生对病人无选择权,而对急危患者的接诊受病情、医院医疗条件等诸多因素限制,误诊几率大增,即使误诊甚至造成不良后果也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医疗行为的违法阻却事由,又称闯红灯理论。
不管怎样,医生必须尽量减少误诊,不能让误诊成为一个放任的临床现象。那种个别医务人员服务态度恶劣、不认真检查病人、有章不循、不请示不报告、不会诊不讨论,主观臆断,缺乏根据的盲目诊断,导致无产治疗、错误手术而致严重后果,属于不负责任的误诊,应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