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发症的免责条件
临床上经常见到手术操作十分成功,但是,由于患者自身的原因出现了手术后并发症,最终由于并发症的原因导致患者出现了不良的后果。医患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的情况。那么我们应当怎样做,使并发症的出现也具备法定免责的事由呢?
首先,医院有对患者的风险预见义务:也就是说,医院是否已经预见到患者可能出现的并发症。这里的预见是指患者的并发症是可以预见、或者完全应当预见到的。
其次,医院有对患者的风险告知义务:也就是说,医院是否已将可能发生并发症的情形告之患者,并取得患者及其家属的许可或者授权。前两项内容的实现可以通过手术前协议书、治疗风险告知书、病情告知书的形式来实现。
第三,医院有对患者的风险避免义务:也就是说,医院是否采取了相应的诊疗措施以尽可能避免并发症的发生。在患者手术后,按照诊疗常规医院都应当下手术后治疗医嘱、特护医嘱、特殊治疗方案等,这些都是积极避免治疗并发症的有效措施。也是要求医疗免责的条件之一。
第四,医院有对患者的医疗救治义务:也就是说,医院是否采取积极的治疗措施以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
如果医疗机构在对患者的救治过程中,同时做好了以上四项,在诊疗的整个过程中诊断明确、及时;治疗系统、得当;对并发症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出现并发症时积极对症处理,防止了损害后果的扩大,那么医院可以积极主张不构成医疗事故、要求免除其法律责任。
以上的分析是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法律依据,在医疗事故的判定和处理中适用的,如果对方当事人以人身伤害、医疗侵权为由起诉的,则适用民事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