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车辆事故赔偿案例
2008年7月22日,郑州市居民贾某驾驶豫面包车(车主为张某)沿郑平路由北向南行驶,与由西向东横过郑平路的赵某相撞,致赵某受伤,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贾某负主要责任,赵某负次要责任。事后赵某被送往武警河南省总队医院治疗28天,被诊断为左腿髌骨骨折及上腹部软组织损伤等,花费医疗费3014.5元。
后赵某因向贾某索赔无果,遂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肇事人贾某、肇事车车主张某以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衣服损失等各项共计12 455.55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保险公司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行人的损害承担责任,应在第三人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贾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直接加害人,对该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对赵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贾某负主要责任(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