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与李晓分别骑自行车并行,二人无意中碰了一下,恰使田某摔倒致伤。交通部门以此事故是后报事故,未对事故责任做出认定。于是田某起诉李晓赔偿损失。传统的观点认为,一旦交通部门无法认定责任时则应根据混合过错,由双方当事人各承担同等责任。但笔者以为,如果双方均无过错,则可以综合实际适用《民法通则》第132条之规定;如果原告无法证明被告有侵权行为时,应驳回原告的请求;如果事故的一方有损害结果,但不能证明事故的另一方具有过错,而且另一方又提供了可以形成证据链的一些证据,则亦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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