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销与注销的后果有什么区别
注销登记属于市场经营主体的正常活动,由市场经营主体主动申请启动注销登记程序,但也有的法规规定了行政机关的强制注销登记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及第十一条等。注销属于登记管理活动,吊销属于行政处罚,二者导致的法律后果显然不同。注销后,被注销市场经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责任人的从业资格不受限制,而被吊销市场经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责任人的从业资格将依法予以限制,如:《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个体工商户吊销营业执照6个月后,方可申请登记,从事个体经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项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此外还有类似或近似规定的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电影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