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行为的真实性,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爱国华侨团体证明。比如,中国公民某甲侨居美国,委托某乙作为他的诉讼代理人在我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对乙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我国驻美国大使馆或者领事馆证明,未经使领馆证明的授权委托书,人民法院不予承认,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也不能代理为任何诉讼行为。又比如,中国公民某丙侨居厄瓜多尔,现该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那么其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授权委托书,可以由美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然后再转由我国驻美国的使领馆证明。如果当地有我国承认的爱国华侨团体,也可以由该爱国华侨团体对授权委托书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需要说明的是,目前,我国在与某些国家订立的双边条约中,比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规定,缔约一方主管机关根据本国法律制作或者证明的文书,无需认证,即可在缔约另一方境内使用。如果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的所在国和我国订有这样的双边条约,其所在国主管机关根据本国法律制作或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就不需经我国使、领馆认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