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不得予扣利息的义务。依《统一合同法》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预先扣队的,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计算利息。借款方的这项义务是《统一合同法》的新规定,以往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这一规定是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得以约定排除适用,即使作了这样的约定,也不会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第三,贷款方有行使信贷监督的职责。我国《统一合同法》规定: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应通过信贷管理和结算管理,监督经济合同的履行。因此,贷款方即有权利也有责任对借款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信贷监督,以促使借款方认真履行合同,维护借款合同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