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 原因
《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有相似之处,可撤销的合同在被撤销之前也是有效的,被撤销以后,合同的效力与合同解除一样,都溯及既往的消灭。但二者是有区别的,体现在:
首先,发生的原因不同。合同撤销的主要原因是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法定事由,而合同解除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合同撤销的原因在合同成立时即已存在,而合同解除的原因大多是在合同成立才发生的。
其次,合同关系消灭的途径不同。合同撤销必须由撤销权人提出,由仲裁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而合同解除只要由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一方行使解除权即可,无需有关机关确认。
再则,发生的效力不同。合同撤销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解除原则上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