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认购权

2011年01月14日09:17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优先认购权

指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债时老股东可以按原先持有的股份数量的一定比例优先于他人进行认购的权利。

设立优先认购权的目的是在公司有扩大总股本的融资行为时保障现有股东的持股比例和权益不被摊薄。股东购买新股票的定价往往低于新股的市价,因而优先认股权本身亦具有市场价值。股东可以自己行使该权利,也可以通过转让权利证书而将新股优先认购权转让给他人行使,也就是说,在优先认购权生效之前卖出股票。当然,原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并不是绝对的,法律确立新股认购优先权是在比较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平衡和公司资本顺利扩张两种价值之后做出的判断,也就是说,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原有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是可以被合理排除的。事实上,在实际案例中,只要公司能让市场相信今后公司业绩会因为新股募集资金项目推动,增长高于股本扩张规模,增发新股一般都没有老股东优先认购权,尤其是定向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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