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处理医疗事故的流程
医疗单位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 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均按本程序依法处理。
(一)申请:医疗事故或事件发生后,病员或家属如有意见,可及时向当事医疗单位医 务科或相应部门投诉(投诉家属2人以上的,应推举一位法定代理人为投诉代表,全权负责 投诉及接受调解。投诉代表若非病者直系亲属的,应到有关部门办理公证手续)或提出申请。
(二)受理:当事医疗单位或卫生行政部门,对病员或家属的投诉意见应及时组织调查 处理,查清当事的科室。有关人员和事件的经过,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于 接到投诉意见之日起15天内,将查处意见答复病员一方,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病员或家 属也可向发生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卫生局或市卫生局提出医疗事故处理 申请。区、县级市卫生局或市卫生局对病员或家属提出的申请,属于医疗事故处理范畴的, 予以受理。
(三)答复:当事医疗单位或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事故处理申请后,即组织调查, 写出调查报告,作出结论并提出处理意见,书面答复病员或家属。
(四)技术鉴定:对事故结论或处理有争议的,病员或家属可向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委员会(下称鉴定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1、病员或家属可向发生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卫生局或市卫生局书 面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法定代理人或投诉代表有效证件、委托书正本;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一式20份。
2、预付鉴定费1200元(鉴定结论著属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由当事医疗单位负责;若不 属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由申请人负责),再次申请重新技术鉴定的,原鉴定费用不子退还。
3、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自收到鉴定申请资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受理书,在60个工作日内召开鉴定委员会会议,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出具鉴定意见书,发给双方当事人(单位)各1份,报卫生行政部门1份。
4、对鉴定委员会所作的鉴定结论或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医患双方均可在 接到鉴定结论或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向上一级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技术鉴定或者向上 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对死因不明或病员家属对医院诊断有异议的,应尽快进行尸检。医疗单位或病员及 其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拒绝或拖延的 一方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