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死亡补偿费
医疗死亡赔偿金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也已明确将“死亡补偿费”(即死亡赔偿金)纳入其中。对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没有规定的赔偿项目,即“死亡赔偿金”项目,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也应当赔偿。医疗事故死亡补偿费是根据所在省的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性入乘以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