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该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根据以上规定及你所陈述的情况,你弟弟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该婚姻自始就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以上规定,你弟弟有权要回彩礼。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你弟弟的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其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你弟弟及其妻子可协商确定该孩子的抚养归属。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法院诉讼解决。无论谁抚养孩子,另一方都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有关精神损失的问题,目前法律并无相关规定,一般得不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