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用婚前存款买股票

2011年01月14日09:34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案件1大刚在本市某家私企工作,在2003年时他就拿出自己的8万元积蓄购入股票,并在当年与女友娜娜结婚。婚后,股票一直由大刚单独操作买卖,近期已增值至20万元。前不久,大刚与娜娜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急剧恶化。娜娜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股票的增值部分。大刚坚决反对,他认为股票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案件2小莉在结婚之前,也曾有一个股票账户,她把婚前的一部分存款放在里面,一共是15万元。婚后,小莉将这个账户交给丈夫操作。如今,这个股票账户涨到60万元。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就股票增值部分的归属发生分歧。
  上述两案件情节相似,结果却迥然不同。法院认定:大刚的股票与增值均为婚前个人财产,小莉的股票增值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收益应当归入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但由于该司法解释对“投资取得利益”并无明确界定,实践中可根据不同财产形态的性质区别认定。
  如果财产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而增值,如房产、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那么这部分增值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属于个人所有财产。就股票而言,其中存在技术操作等问题,如果是一方以婚前财产出资入股,婚后自行操作股票使股票增值,那么股票及其增值部分都应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比如案件1。如果是一方以婚前财产出资入股,婚后由另一方进行操作使股票增值,那么原股票价值属于婚前财产,而增值部分因为凝结了夫妻的共同劳动,就应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了。比如案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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