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2009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2011年01月14日09:38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四川省2009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根据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规定,四川省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采用下列标准:

提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09年5月1日之后2010年4月30日之前采用下列数据: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2633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121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9679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3128元

5、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25038元

提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09年4月30日之前的采用下列数据: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1098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3547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8694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2747元

5、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213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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