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买房算夫妻共有财产

2011年01月14日15:02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按揭买房算夫妻共有财产

最近几年,伴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按揭”成为了人们热议的焦点。特别是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一线城市,按揭更是让广大的年轻人实现了买房、安家的梦想。但是,按揭这种方式在给我们带来实惠的同时,其背后也存在着巨大的法律漏洞,其中按揭房屋在离婚时如何处置的问题就是引起了极大争议。

个人认为,造成此种法律问题极其复杂的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按揭买房还贷的时间跨度长,其可能存在于婚前、婚姻存续期间以及离婚后的各个期间

其次,支付首付以及还贷行为可能发生在婚姻各个阶段,付款资金的支付主体以及具体比例难以确定,无从证明

第三,产权登记人可能与房款支付人之间存在差异,有的是登记夫妻双方的姓名,有的登记夫妻一方姓名。

对于这些问题,法律规定并不明确,案件事实存在多种可能性的法律问题,本人在此不打算做全面的分析,仅就最近碰到的一个案例谈一下看法。

案情是这样的:“男方于2006年按揭的房子,2009年男方与女方结婚;虽然婚后取得了房产证且房产证署名是男方,但之前的首付和之后的还贷男女各方都出了钱;现双方打算离婚,该房产应作何处理?”

要想解决房产分割问题,实质上就是确认该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本案中,房产证虽然是婚后取得的,但不能就此认为其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应该认定为是男方的个人财产。原因在于,按揭购房的法律行为发生于婚姻关系成立之前而且是以男方个人的名义做出的,该房屋可以看做是男方以婚前个人财产购买,只不过所有权转移发生于婚后,所以房产证只是前述法律行为的延续和必然结果,此房屋也只是其婚前个人财产转换后的另一种表现形式。通过以上分析,女方虽然在婚前也支付了首付,但只能说明男女双方存在婚前的债权债务关系,女方可以请求男方偿还该笔借款;此外,对于婚后的共同还贷行为,可以认为双方以婚后的共同财产清偿了男方在婚前的个人债务,在双方离婚时男方应将以共同财产支付数额的一半返还给女方。

可以说,上述案例只体现了按揭购房所涉及法律问题的冰山之一角。清官本就难断家务案,按揭房屋又存在着各种剪不断理还乱的纠缠。要想此类问题得到合理解决,我们还要寄希望于立法方面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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