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七十六条

2011年01月14日16:01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刑法 七十六条
刑法第七十六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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