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13条

2011年01月14日16:01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刑法第113条
  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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