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依具体情况确定
16岁的陆某在等公交车时,熟人徐某骑摩托车经过,让陆某顺路搭乘自己的摩托车。陆某当时很犹豫,她知道徐某没有驾驶执照,怕有危险,但左等右等也不见公交车的影子,最后还是决定搭乘徐某的摩托车。岂料车辆在一段坑洼不平的路上失控,连车带人一起翻到路旁的土沟里。陆某骨折,左颊皮肤裂伤。出院后,陆某脸上留下了明显的疤痕。为此,陆某诉至法院,要求徐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2万余元,并提出了2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本案中,经交通部门鉴定,徐某没有驾驶执照而驾车带人,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陆某明知徐某没有驾驶执照仍然乘坐徐某驾驶的摩托车,本身也具有过错,应对事故负次要责任,法院最后判决徐某按责任比例赔偿陆某的经济损失,并赔偿陆某5万元的精神抚慰金。
分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一般考虑以下因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本案中,徐某是好心让陆某免费搭乘;陆某自身存在过错;且徐某家庭经济能力有限,因此20万元的赔偿请求数额过高,法院依据具体情况判决被告适当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