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和工伤
案例简介:刘某是深圳某公司清洁工,其上下班的路上要穿过一收费的高速公路,而且这是必经之路。2006年7月,刘某在下班回家,经过高速路时不幸被一辆深圳牌照的马自达车撞倒,刘某脑出血,颅骨粉碎性骨折,当场死亡。案发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刘某负主要责任,司机负次要责任。司机和相关保险公司对刘某家属依法进行了赔偿。然后刘某所在的公司不愿意赔偿一分钱,称这是刘某自己上的高速路,而且已经得到了赔偿,不能重复得到利益。案发后刘某随即委托律师代为处理此事,律师接受委托后建议对此路段的情况进行公证。刘某家属同意了律师的建议。要求公证的目的就是证明刘某上下班的途中越过高速路是必经之路。由于此处没有过路的隧道或天桥,最近的过路隧道有2公里以上的距离,同时高速路对此地并没有完全封闭,没有尽到安全的义务。对此,公证处支持了刘某家属的请求。公证后,刘某家属提起了工伤认定,获得成功。工伤认定后,公司不服,没有进行赔偿,刘某随即走了法律程序,由于有了工伤认定结果和公证书,刘某家属胜诉,公司按照了工伤赔偿规定进行了赔偿(公司未给刘某购买工伤保险)。
法律结果:此案除了交通事故的赔偿还得到了工伤的赔偿,同时还可以要求高速公路管理方赔偿,因为管理方没有尽到注意安全的义务,明知高速路是危险的,却对该路段没有完全封闭。由于种种原因,刘某家属放弃了对高速路管理方的追究,所以本案没有出现一个事故获得三方的赔偿。但从法理上来讲是可以的。
案件分析:工伤是上班过程中所受的伤害,包括职业病,同时也包括上下班必经之路上所受的伤害。此案公证书帮了很大的作用。同时,工伤是强制购买的社保险,公司没有买的,有公司自已承担相关的赔偿,如购买了,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