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基本犯罪),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故意伤害致死是其适例。结果加重犯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
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加重结果不是由于基本行为造成,则不成立结果加重犯。根据结果加重犯的构造,结果加重犯应是对基本犯罪行为对象造成加重结果。如,甲实施放火行为,旨在毁烧财物,但因过失导致他人重伤、死亡的,也应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首先,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至于对基本犯罪持过失时,能否成立结果加重犯,在理论上存在争论。我们认为,对基本犯罪持过失时,也可能是结果加重犯。从理论上说,对基本犯罪没有理由限定为故意犯罪。从刑法规定来看,也存在对基本犯罪持过失的结果加重犯。如刑法第132条规定的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时属于基本行为,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时,至少包含了结果加重犯。其次,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至少有预见可能性),如果对加重结果没有过失,则不成立结果加重犯。其中,部分结果加重犯对加重结果只能是过失,如故意伤害致死,行为人对死亡只能是过失,如果持故意则是故意杀人罪,而不是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部分结果加重犯对加重结果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如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对重伤、死亡既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故意。这需要根据犯罪的性质以及法定刑、犯罪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得出正确结论。在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持直接故意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发生加重结果,就成立结果加重犯的未遂。
3.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加重了法定刑,是相对于基本犯罪的法定刑而言,即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高于基本犯罪的法定刑。如果刑法没有加重法定刑,结果再严重也不是结果加重犯。例如,遗弃行为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因为没有加重法定刑,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由于刑法对结果加重犯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对结果加重犯只能认定为一个犯罪,并且根据加重的法定刑量刑,而不能以数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