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医院承担责任
案情介绍:辽宁省辽阳市一辆救护车在救人时发生交通事故,由此引发了一场罕见的赔偿案。近日,辽阳市太子河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救护车所属的医院对任某的死亡负部分责任,承担任某死亡损害赔偿的20%。
2000年10月30日下午,辽阳市民任某哮喘病发作,其家人向辽阳市第五人民医院求救,该院迅速派出救护车,在将任某送往医院抢救的途中,救护车与一辆出租车相撞,任某也
在车内摔倒受伤,经抢救无效于第二天死亡。后经辽阳市交警部门认定,出租车对这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任某死亡后,其家人向医院和出租车司机提出索赔要求,在遭到拒绝之后遂将二者推上了法院的被告席。
近日,辽阳市太子河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出租车司机与正在急救过程中的救护车抢道,赔偿任某死亡损失的60%;而医院因未履行好护理义务,致使任某从座位上滑落到地板上,吸氧管脱落,病情加重而死亡,因此承担任某死亡损失的20%;任某的死亡系患病期间发生的,因此要自负2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