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入户盗窃在司法实践中是一种非常常见的侵财犯罪类型。入户盗窃的犯罪人在被发现时往往不甘心束手就擒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的在《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这一司法解释无疑对司法机关在审理入户盗窃转化为抢劫的案件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但是刑法对“入户抢劫”的量刑是“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大大地重于一般抢劫的量刑。所以对于入户盗窃转化为入户抢劫的认定要注意把握。
对于入户盗窃这一点在实践中只要把握户的概念就比较容易认定,而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的“当场”如何理解认定需要着重把握。这关系到盗窃能否转化为抢劫罪认定。对最后的量刑影响较大。通说认为,所谓的“当场”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的现场,以及行为人刚一离开现场就被人及时发现而立即被追捕中的场所。①笔者赞同这一通说。但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的当场应该例外。这里的当场只能限定在户内而不应包括在户外的追捕过程。从“入户抢劫”的立法本意角度出发,《刑法》之所以对该类犯罪处以重罚,是因为 “户”是公民的住所,也是日常生活中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最为可靠的屏障,而在户内遭遇犯罪侵害的公民由于与外界隔绝,往往又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②因此,《刑法》对入户进行盗窃或抢劫的行为,都规定作为定罪处刑的重要情节。据此,《解释》中所规定的“当场”只能理解为实施盗窃犯罪的现场即户内,而不应包括现场的延伸,即追捕的过程中(户外)。
另外,对于为了实施诈骗、抢夺财物而进入他人户内,因被揭穿和制止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也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尽管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作为入户发生的转化型抢劫行为,不应当只限于入户盗窃,也应当包括入户诈骗、抢夺。
“法律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每一个法律条文中的每一个词语都是存在于这个条文和整部法律之中的,具有存在的逻辑联系 ③。” 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问题在实践中还有很多值得探讨的地方,以上只是笔者发表一些粗浅的个人看法,当中也吸收了一些实践领域工作者的一些观点,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