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是,在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做证人。
1、只要符合证人资格条件,都有作证义务。即使与当事人存在亲属或其他关系,也可以作为证人。
2、不能因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一律取消其证人资格,关键要看能否分清是非,能否正确表达。在司法实务中,具体什么人属于不能正确表达的人,法律上没有具体的规定,必要时,可进行鉴定再作判断。
3、证人应是当事人以外的人。
4、在学理上,我国多数学者均不主张将单位列为证人。
5、证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不可替代性,占有优先地位。在诉讼过程中,本案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以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