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如何面对医疗事故
医疗纠纷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各级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理智对待,妥善处理,以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利,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1.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内负责处理医疗纠纷的人员首先应认真听取患方的意见,对其提出的合理建议应尽量满足;对其提出的不能马上答复的问题应明确告知解决的方式和时间。
2.在接到患方提出的医疗事故方面的申诉后,医疗机构内负责处理医疗纠纷的人员应马上进行调查,对那些自己不能判断的医疗技术问题应尽快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初步鉴定。如鉴定结果不是医疗事故,应对患方做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以期得到患方的谅解;如鉴定结果是医疗事故,则可组织调解,在合情合理的范围内赔偿患方的相关损失。
3.若患方对以上处理仍存异议,则可建议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或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4.对个别无理取闹、扰乱正常医疗秩序者,应及时请求公安机关予以解决。
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1.作好庭审前的准备工作
⑴妥善保存有可能用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庭审的各项证据材料
⑵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答辩
2.在医疗民事诉讼中医方应如何抗辩
⑴患方无实体上的请求权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患方至少有证据证明他曾在医方接受过诊治、受到损害的事实,以及该损害是由医方的过错造成的。否则,患方就不具备实体上的请求权。如:某人曾在某医院接受过阑尾切除手术,因术后数年一直腰痛便将医院告上法庭。医院提出患者腰痛不是因阑尾切除手术引起,并证明是因其经常洗冷水澡所致。因此,就该损害后果而言,患方对医院根本就没有实体上的请求权,即患者要求医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不成立。依此类推,若能证明患者未在该院接受阑尾切除手术,其效果也是一样。
⑵第三者的过错
①停电;
②医疗器械、药品质量;
③医院内发生的斗殴(此类案件常发生在精神病院)等。
⑶诉讼时效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医方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
⑷医方无违反法定、约定义务的行为
民事责任重要的构成要件之一即是违反义务的行为,如果没有违反义务的行为,民事责任当然不成立。例如:患者杨**因持续高烧住入某军医大学附属医院,经检查后,医院初步排除伤寒、白血病等疾病,怀疑患者是AIDS.经医院及该军医大学生化实验室对患者进行抗体检测,结果为阳性。结合其临床表现及用多种抗生素治疗无效的情况,该院认为不能排除AIDS,便通知患者所在单位领导与其妻子,并将血液样本同送数个检验单位检测。因各单位结果各异,患者拒绝治并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医院告上法庭。医院辩称其行为是按照卫生部《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所为,未违反法定和约定义务而是履行法定义务。同时,也不构成“传播”。结果,二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⑸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可以理解为:患者确实不存在人身损害后果;或医方虽然存在过错,但该过错并没有导致患者产生现有的人身损害后果。当然,这需要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证明,或通过人民法院来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