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可以作为证据的

2011年01月15日14:15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仲裁可以作为证据的
  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仲裁证据,不同于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用来证明自己某种认识正确的论据,有它本身的特点。我国实行实事求 是的证据制度。我国法律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是仲裁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能够证明劳动争议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材料。劳动争议仲裁证据具有三个特征:

(1)证据的客观性

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应当是真实的,是不依赖于办案人员的意识客观存在,这是劳动争议仲裁证据取本质的特征。在办案中任何推测、假设、凭经验想象的情况,都不能作为证据。

(2)证据的关联性

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是与案情有联系的事实。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多种多样的,并非所有的客观事实都能作为证据,只有那些与案件事实存在着联系的事实才 能作证据。作为劳动争议仲裁证据的客观事实,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正是因为证据与案件事实有这种相关性,才能证E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与案件事实无联系的事实,毫无证据价值可信。

(3)证据的合法性,

劳动争议仲裁证据的收集,必须是合法的。劳动争议仲裁证据,不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还是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主动收集的,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不是按法定程序提供、收集的让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以上三个特征是从劳动争议仲裁证据的不同侧面加以剖析的,三者互相联系,缺一不可,体现了劳动争议仲裁证据内容与形式的统一。

(二)证据的种类

劳动争议仲裁证据,可以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把各种证据材料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可以帮助仲裁员有效地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1)理论上的分类:

1)按照劳动争议仲裁证据的来源,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

原始证据,是指证据本身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有的是案件事实的组成部分;有的虽然不是案件事实的组成部分,但对案件事实的发生直接有所接触即通常所说的 "第一手材料”,例如案件事实中的书面材料(如劳动合同书,书面的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的决定,考勤表等)、物品(如工人生产的次品、浪费的原材料 、损坏的机器设备等),都是案件事实的组成部分。对案件事实亲自耳闻目睹的证人证言也属于原始证据,派生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即证据 不是直接来自“第一手材料”,而是经过中间环节辗转得来的,如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的书证,不是合同原本,而是抄本;证人证言,不是他亲自耳闻目睹的事实,而是听别人讲的;录音、录像的复制品等等。

原始证据与待证事实有直接联系,其可靠程度比较大,易于证明案件事实的真相。派生证据与待证事实的联系是间接的,甚至几经转手,难免有失实之处 。因此,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着重收集原始证据,收集不到原始证据,对派生证据应根据它的特点,着重查明其来源是否可靠,并和其它证据加以印证,经决定它是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按劳动争议仲裁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这种证据与案件主要 事实之间存在着直接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存在或者不存在的结论。例如,举出当事人间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就可以直接证明当事人之间的劳动法律关 系是否成立,当事人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所定的义务;又如当事人在仲裁庭的陈述和承认经过和其它证据、情况相印证也是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直接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必须同其它证据联系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如不能收集到直接证据,而只能取得间接证据时,就应予慎重对待。首先必须审查每一间接证据的来源,搞清它们之间相互联系和彼此有无矛盾与抵触;其次要审查各种间接证据和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关系,以决定是否可以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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