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协议不能代替劳动合同
小王2008年7月份大学毕业后,到寿光市某食品公司工作。工作一段时间之后,小王以公司一直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寿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终止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不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200元。
公司辩称,公司曾在2008年6月与小王签订了一份就业协议,已就工资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内容与劳动合同无异,因此无需再签订劳动合同。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就业协议的作用限于对学生就业过程的约定,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就业协议即自动失效。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就业协议不能代替劳动合同。仲裁委遂认定公司与小王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裁决支持了小王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