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或者拖延尸检的法律责任

2011年01月16日09:32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拒绝或者拖延尸检的法律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8条规定,患者死亡后,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该条同时规定,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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