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形手术造成损害赔偿案例

2011年01月16日09:33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整形手术造成损害赔偿案例

案情介绍: 原告战某某,女,现年42岁,南京市郊区农民,因前胸两乳间有一皮肤疖肿(约3×2.5cm大小)8个月余,于2000年12月5日下午在被告江苏省某省级企业医院门诊手术室于局麻下进行了疖肿切除术及皮瓣转移术,手术持续了三个多小时,术后伤口处血流不止,原定术后7天拆线,但因局部感染,未拆。经治医生原称住院观察三天,后连续观察了十一天。出院后原告一直遵医嘱进行局部搽药及口服药物治疗。出院二十余天后来被告处拆线,仍因局部队流脓血不能顺利拆线,又多次进行了伤口清洗,且由原经治医生对局部增生组织及转移的皮瓣进行了处理。局部感染得到控制形成疤痕后,原告不仅一直感到手术部位瘙痒、疼痛,服药不能解除,且发现疤痕逐渐扩大、突出,右乳外观也明显畸形。自2001年4月起,原告先后到南京军区总医院、南京中大医院整形科进行诊治。上述医院专家均诊断为胸部手术后瘢痕增生,并予以局部药物治疗,但疗效不显。
以后原告得知,妇女胸前部手术极易形成瘢痕,类似的皮肤疖肿应先行局部保守治疗,若保守治疗无效,也应在手术切除后行植皮术,被告的手术方案是完全错误的。另外,原告了解到,被告手术医生从事骨科专业,并非整形外科医生,不了解此类手术的基本常规,且手术前后未作任何病案记录。被告还了解到,现在胸部的巨大疤痕需进行长期的局部药物治疗,若药物治疗无效,还需进行相关进行手术,即使如此,上述治疗方法的疗效仍难确定。目前,由于局部瘢痕的严重增生,又处于盛夏,原告一直感到伤口处骚痒、疼痛难耐,无法正常劳动,更给原告正常生活及精神带来极大痛苦。原告遂委托本所王金宝律师多次与医院交涉,当地卫生局也出面调解,均无果。无奈之下,王金宝律师只好代理原告于2001年7月31日诉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继续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近8万元。

二、审理结果
本案在审理中,经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12月18日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医疗费、继续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33000元。

三、医学法学评析
1、被告医院的医疗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的规定,未能履行其法定的告知义务,未将手术的适应症,术前术后注意事项告知患者,且被告在手术前未与原告签订手术同意书,而是先施行手术;
2、手术前以及手术后未进行必要的医疗门诊记录和手术记载,违反了医疗文书书写的有关规定;
3、被告手术医生从事骨科专业,并非整形外科医生,不具有整形美容外科的执业资质,不了解此类手术的基本常规,明显属于违规执业;
4、妇女胸前部是瘢痕疙瘩的好发部位,这似与两边乳房重量的牵拉及呼吸运动有关,作为手术医生应对此病理及生理机制有清楚认识,故进行手术时,不应任意尝试将疙瘩单纯行手术切除及拉拢缝合,即便切除后也应在创面上进行植皮。因此,预防瘢痕疙瘩,主要是正确处理创伤,手术皮肤切口力求与皮纹平行,严格遵循无菌技术和无菌操作,伤口闭合避免有张力,创口愈合早期局部加压包扎。本案手术医生显然不了解这些基本常规,出现术后的严重不良后果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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