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的清算手续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在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
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