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能独立作为被告
近来笔者在丰台法院方庄法庭代理了一分公司作为被告的合同纠纷案件,主审法官认为分公司无注册资金,不得单独作为被告并承担民事责任,要求笔者去工商部门查询该公司是否有注册资金,如无,建议笔者撤诉。
笔者对此不予认可,提出异议,认为分公司一般都无注册资金,但分公司如依法设立,并领取了营业执照,也有自己经营和管理的财产。依据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分公司可以独立成为被告(诉讼主体)并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理由如下:
一、在法律上,根据《民诉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分公司直接作为被告参加民事诉讼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根据《民诉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的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分公司作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根据公司法等规定完全具备了民诉法规定的上述条件,即:1、依法设立;2、领取营业执照。因此分公司也具有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在诉讼中直接作为被告出现。至于在司法实践中,权利人常常将法人、分支机构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于法亦有据。但不论只起诉分支机构还是一并起诉法人、分支机构,都是以承认分支机构的诉讼主体资格为前提。分公司在经营中引致的责任均可先以分公司相对独立的财产支付,不足部分再以公司财产清偿。
二、分公司作为被告承担民事责任并不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
在诉讼中判决分公司以自己相对独立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免除公司的责任,公司仍然对债权人承担最终的清偿义务。当分公司的财产不能或不便清偿债务时,可以将公司纳入到清偿义务人的名单中。对此,法律也有明确规定。
根据《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78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之间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因此,分公司单独作为被告并承担责任并不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
综上,本案被告作为分公司可以独立作为诉讼主体(被告)并承担法律责任!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