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产品质量问题是否会导致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在诊疗行为中,如因医疗器械或药物的质量问题而导致患方受到损害,乙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呢?
由于医患关系涉及提供医疗服务及药物等内容,应视为一种混合合同关系,医疗机构在向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同时还向患者提供药物、医疗器械等产品。在医疗机构向患者出售药物或者医疗器械时,应视为医疗机构扮演了产品的销售者的角色。药物或医疗器械等医用产品是由生产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加工、制作的为医疗卫生保健服务的产品,其生产目的在于用于销售获取利益,因而属于《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范畴。
在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导致的医患纠纷中,应具体分析来判断赔偿责任的承担。
(一)如药品或医疗器械等确系存在《产品质量法》第46条的缺陷,即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理的危险,产品违反了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违反了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则生产商与医疗机构应就此侵权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属于生产者的责任,而医疗机构赔偿的,该机构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二)如果患方受损害的原因系因其未按照医嘱配合治疗,如没有进行适当的锻炼或没有按时服用而导致医用产品的效用未能正常发挥时,应由患方自行承担损害后果。
(三)如果药品或医疗器械的质量问题由于医疗机构未严格执行进货验收制度,未验明产品合格标识或未检查医疗器械质量检验报告书,而对患者使用了缺陷医用产品,造成了损害后果,此时的赔偿责任应由医方承担。
(四)关于因医用产品质量问题而导致的医疗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由医疗机构进行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