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车祸流产赔偿案例
一名孕妇遭遇车祸,由于医疗的需要,进行了X线、CT扫描及药物治疗,对胎儿造成一定影响,不得已她做了药物流产。今年4月,这名孕妇将肇事者、肇事者单位云风公司以及为肇事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溧水法院,要求被告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55698元。
2007年2月27日9时许,已有两三个月身孕的蒋虹在路边行走,一辆满载货物的三轮摩托车在她左侧正常行驶,这时一辆货车快速超车,不慎碰到了三轮车上的货物,三轮车立刻失控,将右侧的蒋虹撞倒在地。后送医院治疗时,须用X线、CT扫描及药物治疗,对胎儿造成影响而不得已做药物流产。
后交警查明,对事故的鉴定是,货车司机夏某负主要责任,三轮车司机谢达负次要责任,蒋虹无责任。大货车于2006年7月4日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车还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三责险,所以保险公司也有赔偿责任。但因四方就赔偿事宜一直未能达成一致,今年4月份,蒋虹将大家告上法庭。
法庭审理时,保险公司称,事故是货车与正三轮摩托车共同行为,故三轮车主应在交强三责险责任限额内承担30%的赔偿责任。谢达辩称,他是正常行驶,没违反交通规则,不应担责。云风公司称无异议。
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按比例分担。云风公司持有商业三责险保险合同,由被告云风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另行处理。保险公司对交强险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照法律应直接向第三者赔偿。法院还认为,除各项费用外,因治疗需要对胎儿进行药物流产,对原告造成了精神痛苦,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15000元。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与谢达应对30554.4元的赔付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赔偿蒋虹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款21388.08元;谢达赔偿蒋虹9166.32元;云风公司不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