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自企业分支机构设立与注销的程序
一、投资人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二、投资人指定代表(指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指合法代理机构)的委托书及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或代理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代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投资人自已来办理的则不需要);
三、投资人签署、企业盖章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报告;
四、加盖企业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经营场所证明(产权证或产权证明,场地租赁合同或场地使用协议);
六、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履历表、委派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七、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隶属企业,如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还必须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八、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投资人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注销应提交的文件
一、投资人签署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
二、投资人指定代表(指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指合法代理机构)的委托书及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或代理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代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投资人自已来办理的则不需要);
三、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如分支机构无刻章应说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投资人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