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购买的新居是在一套六层楼公寓顶楼,我们将房屋装修好后发现每逢下雨,天花板总是漏水, 经检验后发现,有木块混在房顶的水泥中,我们与房屋的开发商联系,对方承认是质量问题并同意予以修复,我认为这是施工及房屋质量存在问题,所以开发商还应当予以一定的补偿,我们与开发商多次协商,要求对方补偿3万元,但是一直无法取得共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所以通常若您的新居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开发商应当承担修复责任。若开发商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您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您可以要求由开发商承担。一般情况下,关于房屋质量及修复事项都会在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明确的约定,您可以以合同为依据来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