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30天通知,单位如何追究其责任

2011年01月17日07:57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员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通知或者提前通知期未满30日通知,单位如何追究其责任?

一般情况下,试用期满后,员工如果要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那么如果员工没有提前通知或者提前通知未满30日,更有甚者,还有的员工不辞而别,那么用人单位怎么追究员工的法律责任呢?

劳动者没有提前通知或者提前通知未满30日的,构成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四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或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得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但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很难举证给其造成的损失,因此,很多用人单位面对劳动者的不辞而别或者即辞即别也束手无策,只能大度地让员工离开。

当然,如果与员工签订有培训服务期协议,则可依有效的培训服务期协议要求员工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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