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后 用人单位不愿续签是否需要提前通知
《劳动合同法》并未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欲与劳动者续签或者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义务。但在《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里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违反此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因此,劳动合同到期如果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也需要提前30日通知,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需补充的是,即使用人单位没有提前通知终止,需要承担赔偿金,双方的到期终止仍然是有效的。另外,实务中用人单位常常出现的一个失误是,劳动合同本应到期终止,但却因为各种原因,没有按时终止,而是到期后又留用了员工一些日子再终止。这种情况下,终止的性质将不再是到期终止,经济补偿金可计算至2008年前。因为用人单位应予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