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赠与房产
男女恋爱期间感情甜蜜,世界都是一人一半的,或者全是一方的(多为女方的),这种感情是可以理解的,,婚前的赠与是伴随着一种对未来生活的憧憬和向往的。
有这种情况:恋爱期间男方单方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子,产权登记两人各一半,分手之后,女方现诉求分割一半房产价值。本律师为被告男方代理人,对于本案,现提以下观点:
一、尽力证明房产的出资情况:
二、男方之所以在房屋产权登记时设定原、被告双方各一半,是一种附未来可以结婚为条件的,由于所附条件最终未实现,原告的50%房屋产权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被告。
三、不动产物权取得公示制度不等于原告可以取得一半房屋价值。
虽然该套房屋一半产权已经登记在女方名下,但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不等于引发物权变动行为的法律效力。众所周知,不动产物权公示原则的基本价值在于保护交易安全。就本案而言,由于该套房屋所有权纠纷发生于原、被告之间,并未涉及第三人利益,处在以公示原则为核心的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场域之外。如果附加结婚条件不成就时,女方即丧失接受一半产权的依据,房屋应从由男方名义登记占有一半的状态复归为男方全部所有。女方仅凭登记的权属证明主张房屋一半所有权的价值于法于理均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