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减资的规定

2011年01月17日09:13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公司减资的规定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是关于公司合并、分立、减资及清算时违反通知、公告义务及违法清算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法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公司的通知、公告债权人的义务与公司合并相同。公司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行为要承担妨害清算的法律责任。本条规定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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