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应具公司治理能力

2011年01月17日09:22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独立董事应具公司治理能力
“目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队伍还有一定的局限性,从事教学研究的专家学者所占比例较大,从事中介服务工作的会计师、律师也占一定比重,而上市公司急需的专家型企业管理人才相对不足”。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周勤业日前在上交所举办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班上指出,今后应提倡适当增加管理型人才在独立董事中的数量。

周勤业提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有公司治理能力。独立董事应切实发挥在上市公司专业委员会中的作用,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出谋划策,对全体股东负责。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也应为独立董事创造条件,使独立董事真正具备知情权,发挥知识优势参与公司治理。同时,独立董事自己也应当积极参加后续培训,不断更新知识,以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要求。

  依照证券法的规定,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将由国务院另行发布。据了解,该管理办法日前已经证监会起草完毕正向业内人士征求意见。有专家认为,独立董事制度发源于美国,其主要出发点就是吸纳社会上具有企业管理才能的人士为公司发展出力。我国现在上市公司中的一些独立董事,有的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亲朋好友,有的是社会名流,或是经济学等方面的专家,惟独缺乏优秀的企业管理者。为使独立董事能够真正发挥作用,管理办法中在制度设计中,首先应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其次要选择有管理能力、有责任心的人士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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