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这是在幼女主动、自愿或者基于某种原因正在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况下,明知卖淫者为幼女而进行嫖宿的行为。嫖宿幼女,是指以交付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淫幼女发生性交或者从事其他猥亵活动。嫖宿行为以明知卖淫
的对方是或者可能是幼女为前提,[62]否则不能认定为本罪。嫖宿行为还以对方主动、自愿卖淫或者基于某种原因正在进行卖淫活动为前提;如果幼女并没有卖淫,行为人使用强迫手段与之发生性交的,则成立强奸罪。但是,如果幼女被迫在特定场所从事卖淫活动,行为人虽然明知幼女被迫卖淫,但只要其没有实施强迫行为,幼女承诺行为人的嫖宿行为的,依然应认定为螵宿幼女罪。
根据刑法第360条的规定,犯嫖宿幼女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