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2011年01月17日10:20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 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自然人。

2.犯罪的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3.犯罪的客体:受刑法保护的财产性的权利

4.犯罪的客观方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公私财物秘密地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达到法定数额或其他定罪条件

 既遂的标准,指公司财物已被盗窃者实际占有或控制,即财物已脱离所有人或其占有人的实际控制范围。

盗窃未遂按既遂认定的情形:根据《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之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所以,不能认为凡未能盗窃到财物、达不到“数额较大”标准就不构成盗窃罪。


 量刑标准:

1.数额: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多次盗窃未经处理的,数额应合并计算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各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分别报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备案后执行。

2.“多次盗窃”的定义: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

3.适用死刑的法定情形: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而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盗窃珍贵文物”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一件以上或者二级文物三件以上,不包括三级文物。

刑法对特定对象的盗窃行为的定性:

1.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根据《刑法》第196条第2款的规定,应定盗窃罪而非信用卡诈骗罪;?
2.行为人盗窃增值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根据第《刑法》210条第1款,应定盗窃罪;
?
3.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从中窃取财物的,根据《刑法》第253条第2款应定盗窃罪;?

4.以牟取暴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讯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根据《刑法》第265条的规定,应定盗窃罪;

5.以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根据《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四)项规定,应定盗窃罪;

6.根据《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行为人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为或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7.行为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通讯设备、广播电视设施以及这些设备(施)上重要的零部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应以想像竞合犯对待,择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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