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私用肇事赔偿责任
2007年4月30日下午,汉沽区某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邵某借用单位的桑塔纳2000,前往河北省唐山市芦台农场看望朋友。在向单位负责人提出借车要求时,负责人提醒邵某不要喝酒,以免发生意外。23时许,邵某酒后驾驶该车返回汉沽,途经芦汉公路大陈庄附近时,邵某酒后犯困驶入对行车道,与史某驾驶的登记车主为王某的长安之星相撞,造成史某受伤、两车损坏。交管部门认定:邵某酒后驾车,负事故全责。邵某也因酒后违法驾车被交管部门处罚。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邵某对史某做出经济赔偿,但却始终未能与车主王某就长安之星的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王某随后将邵某、肇事车辆所属的该机关单位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邵某、某机关单位赔偿其车来能够修理费等6760元。
[焦点]单位车辆出借后肇事,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观点一:肇事司机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肇事车辆登记所有人为该机关单位,但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该机关单位并不存在过错,单位负责人也对邵某作了安全行驶的提示,已尽到了提示教育的义务。邵某酒后违法驾车,属于个人行为,而且事发时车辆已脱离单位的实际掌控。所以发生事故后造成的损失应由肇事人邵某承担赔偿责任。
观点二:肇事司机承担赔偿责任,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这起交通事故中,邵某借用单位车辆,酒后违法驾车肇事,根据交管部门认定,邵某负事故全责,所以邵某应赔偿长安之星受损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同时,该机关单位系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未对所属驾驶人尽到安全教育义务。且公车私用,所以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