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者发生交通肇事 车主负有连带责任
日前,哈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的赔偿案件。
原告赵某诉称:2007年1月8日8时20分许,赵某驾驶捷达出租车与尤某驾驶的一辆车在道里区机场路高速4.5公里处相撞。经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顾乡大队处理,认定尤某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赵某没有责任。现要求尤某、宋某赔偿误工费19200元、护理费4506元、伙食补助费780元、交通费312元、残疾赔偿金18364元、鉴定费1700元、衣物损失费3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停车费4800元;并赔偿第二次医疗需要的以下费用:误工费9600元、护理费2200元、伙食补助费450元、医药费9000元、交通费300元。
原告赵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法院提供了相应证据。
被告尤某和宋某称: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为宋某,车辆肇事时的司机是尤某,尤某和宋某同意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赵某受伤后所支付的费用除误工时间有异议外,其他均同意给付。关于第二次手术的费用,除了手术费9000元没有异议外,其他费用均有异议。
尤某、宋某也向法院提供了相应证据。
法院认为,经哈尔滨市公安交警支队顾乡大队认定,尤某在交通事故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鉴于宋某系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故对事故应负有连带责任。因尤某、宋某对赵某要求赔偿的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衣物损失、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停车费及二次治疗的手术费无异议,均同意赔偿,法院应准予。关于赵某误工费问题,尤某、宋某对赵某误工时间提出异议,根据鉴定结论赵某伤后医疗终结时间为1年,二次医疗终结时间为3个月,故赵某医疗终结期内的误工费应准予。二次手术护理费问题,因鉴定结论二次手术两项手术护理时间为一个月,护理人数为1人,故赵某要求按护理人员的工资数额给付一个月的护理费应准予。赵某要求的二次手术的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一事,待二次手术后凭据另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尤某于本判决生效3日内赔偿赵某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衣物损失、精神补偿费、停车费共计人民币54962元。
二、尤某于本判决生效三日内赔偿赵某二次手术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人民币12473.36元。
三、被告车主宋某对上述两项判决负有连带责任。
四、驳回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尤某负担,宋某负有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