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011年01月18日08:47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生效实施。这部早在颁布之前就备受关注的法律,极大的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给企业的用人制度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该法当中最为引人注目的规定就是在某些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实践中,劳动者在离职时一般都会涉及到向单位索要经济补偿金的问题。那么在哪些情况下,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有没有解除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呢?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这些都是很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非常迷惑的问题。现在我结合今年9月18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全面解析一下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合同解除时,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在用人单位出现违法情形,侵害劳动者利益时,劳动者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此类情况分为两类:其一是劳动者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此情形包括: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给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等等。其二是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同时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3、在某些情形下,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此类情形包括: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合同的,则要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4、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裁减人员,应当向解除合同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当企业破产重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抑或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抑或由于其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企业可以裁剪人员,并向解除合同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5、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不再续订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
6、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7、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不必向劳动者支付解约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用人单位未出现违法情形,劳动者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由于劳动者自身出现过失或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合同并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此类情形包括: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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