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注销后的处理

2011年01月18日08:48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子公司注销后的处理
  某公司的一全资子公司,因某种原因不再经营,在工商和税务局均办理了注销手续,此时公

司帐务应该如何处理?

参照财政部《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字[1997]30号1997-8-7)第一条

“丧失法人资格的企业结束旧帐时,借记所有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科目的余额,贷记所有资产科目的

余额”之规定,对于注销清算的公司,于清算完毕、注销登记后,贷记所有资产科目的余额,同时

借记所有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科目的余额,公司的所有科目余额均为零,从而予以销账;


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8]32号

1998-8-21)第十三条“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

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

管”之规定,相应的会计账簿、凭证、报表等会计资料应由股东代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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